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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华灿与林木水、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灿,林木水,鲍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张华灿,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林木水,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鲍青,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张华灿与被告林木水、鲍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鄢振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木水、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灿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15日,被告林木水、鲍青因经营贵州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二被告于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双方约定借期1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每半年结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汇入被告林木水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期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借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仅偿还原告至2013年5月14日止的借款利息,2013年5月15日至今的利息和借款本金6万元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林木水、鲍青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付)��被告林木水、鲍青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木水、鲍青因经营贵州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于2012年5月15日向原告张华灿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林木水、鲍青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每半年结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原告至2013年5月14日止的借款利息。上述案件事实原告提供被告林木水、鲍青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予以证实,借条内容:“借条因经营贵州市政工程建设,现借到张华灿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期壹年,月利息百分之弍点伍(即2.5%)、每半年结息壹次,到期还本付息。若林木水违约,张华灿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若有纠纷,由张华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据经借人:林木水鲍青20**年5月15日”。对上述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林木水、鲍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原告所提供的借条,系被告林木水、鲍青亲笔签名、捺印,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上案件事实。2015年4月间,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木水、鲍青因经营贵州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向原告张华灿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有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林木水、鲍青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原、被告约定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被告应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木水、鲍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华灿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林木水、鲍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林木水、鲍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