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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熊俊波与孙德文、重庆茂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俊波,孙德文,重庆茂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35号原告熊俊波,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孙德文,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重庆茂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孙德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俊波与被告孙德文、重庆茂文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俊波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