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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宏平对王建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宏平,王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李宏平。被申请人王建成。申请人李宏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建成所有的鄂E×××××号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成所有的鄂E×××××号车辆一辆(限额2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自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