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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兴安盟正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东,兴安盟正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兴安盟正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与被执行人兴安盟正大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