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强诉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03-3号原告:杜强,男。委托代理人:汪寨,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坤,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建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雷,该公司财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强诉被告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杜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400元,由原告杜强负担。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前香审判员 杨东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殷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