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樊金兵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兵,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樊金兵。委托代理人张欧,淮安清浦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永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何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金兵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樊金兵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金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金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樊金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