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