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