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伟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539号被告人侯伟利,无业。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伟利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伟利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侯伟利与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杜某(均已判刑)、李某(已判刑)、小胖(另案处理)、刘某(已判刑)、张某某交叉结伙,至黄岛区、保税区实施盗窃。被告人侯伟利盗窃10次,盗窃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02489.6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伟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伟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杜某��均已判刑)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青岛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处,爬窗入库,盗窃仓库内聚苯乙烯颗粒5吨后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700元。2、2011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已判刑)预谋盗窃后,至青岛保税区内的青岛陆海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露天货场处,盗窃马来西亚产天然橡胶2.52吨后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393.8元。3、2011年6月11日或12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齐长路西侧青岛利宏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爬窗进入最北侧仓库,盗窃环形变压器150台后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0元。4、2011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杜某(已判刑)、小胖(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柳州众菱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处,爬墙入院,撬窗进入仓库,盗窃电机、油泵、冲击钻、铝条、模具抽丝面板、水泵等物品后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10元。5、2011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杜某、刘某(已判刑)预谋盗窃后,至原山东省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昌美达机械有限公司院内,剪断门锁进入仓库内,盗窃青岛海容电器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各类压缩机106台后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245元。6、2011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杜某、刘某预谋盗窃后,至原山东省胶南市临港路青岛金茂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爬墙入院,盗窃铝型材350公斤后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13元。7、2011年8月31日0时许,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杜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鸿远佳工业园2号青岛鸣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撬门入室,盗窃惠普打印机、尼康数码相机、上网卡、组装电脑、衣服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8、2011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杜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保税区香港工业园内金龙行物流3号仓库,撬门入室,盗窃青岛金宇物流有限公司存放此处的SVR10#橡胶2.233吨、异戊二烯橡胶1.65吨后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357.66元。9、2011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杜某、张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路青岛艾斯易(青岛)新材料有限公司,爬墙入院,撬门入室,盗窃办公室内组装电脑、电脑主机、保险柜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10、2011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侯伟利伙同杨某、王某某、杨���某、李某、杜某预谋盗窃后,驾车至青岛保税区尚世通物流有限公租赁的黄海物业仓库,撬门入库,盗窃STR20橡胶1.96吨后销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20.16元。综上,被告人侯伟利盗窃10次,盗窃赃物共价值人民币402489.62元,所涉赃款已为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侯伟利供述、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伟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伟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侯伟利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伟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娟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陆明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