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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一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徐一达。委托代理人黄瑞、徐红岩,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66号。负责人孙圣瑶,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富,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徐一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一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陈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