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秀兰与厦门全鑫汽车车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兰,厦门全鑫汽车车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兰,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继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全鑫汽车车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惠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有、常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全鑫汽车车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秀兰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自2005年7月至2014年6月一直在全鑫公司处工作。2014年6月6日,全鑫公司以陈秀兰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与陈秀兰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6月11日,全鑫公司将陈秀兰的指纹刷卡记录消除,让陈秀兰无法打卡上班,并让车间出面阻止陈秀兰继续工作。陈秀兰虽然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自身身体条件并不差,仍然有能力继续工作,全鑫公司以陈秀兰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非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依据。理由为:1、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合同期限未到;2、陈秀兰至今未实际享受退休待遇,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仍在存续;3、陈秀兰于2013年12月3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在公司仍工作了半年之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陈秀兰50岁之后仍然延续,全鑫公司直至2014年6月才以陈秀兰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此外,陈秀兰在全鑫公司工作了9年,前面几年曾在有粉尘的烤漆车间做了4、5年的打扫卫生工作,造成严重的咽喉、肺部等职业病。陈秀兰请求法院判令:1、全鑫公司支付陈秀兰经济赔偿金77384.52元;2、全鑫公司支付陈秀兰2014年6月份工资3500元;3、全鑫公司支付陈秀兰2014年1月至6月应缴交的社保2000元;4、全鑫公司支付陈秀兰职业病损害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全鑫公司承担。全鑫公司在原审中针对陈秀兰的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答辩称,因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全鑫公司之前已给陈秀兰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现其主张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陈秀兰诉求中关于要求全鑫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6月社会保险费2000元的问题。本案全鑫公司已为陈秀兰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现陈秀兰主张全鑫公司欠缴其自2014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此已不属于劳动争议,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秀兰关于要求全鑫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6月社会保险费2000元的起诉。上述裁定作出后,陈秀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秀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裁决。理由是:陈秀兰与全鑫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全鑫公司也从未向陈秀兰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没有与陈秀兰签订所谓的雇佣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并且全鑫公司从2014年1月至6月一直有从陈秀兰的工资中扣缴社保费用,该扣缴的费用以及全鑫公司本应为陈秀兰支付的社保费用应当为陈秀兰工资福利的一部分,也是陈秀兰劳动报酬的部分,全鑫公司应当支付给陈秀兰。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陈秀兰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之时依法终止,且全鑫公司于陈秀兰在职期间也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陈秀兰在本案中要求判令全鑫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6月社会保险费2000元的请求,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秀兰就此提出的起诉于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