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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德眉与李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眉,李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50号原告:陈德眉。被告:李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眉诉被告李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