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德眉与李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眉,李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250号原告:陈德眉。被告:李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眉诉被告李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