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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全申请执行大庆市龙凤区华旺劳务输出服务队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大庆市龙凤区华旺劳务输出服务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华旺劳务输出服务队。法定代表人刘喜武,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全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60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申请人也提出申请确认此裁决书未生效,故本院对仲裁裁决书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龙劳人仲字(2015)第60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审 判 员  杨德龙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