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单纯仁与王耀锋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纯仁,王耀锋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单纯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耀锋,无业。再审申请人单纯仁因与被申请人王耀锋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纯仁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全是被申请人伪造的,被申请人为什么不去国务院行政部门申报发明专利。综上,单纯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涉案图纸、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有责任提供证据,且申请人承认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图纸已交还,申请人并向本院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实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在被申请人处。北京国际信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发明专利因缺乏创新性申请失败”,《协议书》约定“申报国家级发明专利”的目的亦不能实现,原审判决并无不妥。综上,单纯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纯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李学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