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商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双辽市国商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双辽市国商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商初字第00209号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中杰,公司董事长。被告双辽市国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辽市国商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2元减半收取4116元由原告沈兴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宏生审判员 刘珍友陪审员 雷 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