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行立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瓦行立字第8号起诉人:刘德利,男。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刘德利的起诉状,要求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面积为50.66平方米回迁住房安置。在审查过程中刘德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德利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刘德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杨淑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