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连水与姜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连水,姜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高连水,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姜雪东,男,汉族,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高连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连水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人姜雪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连水与被执行人姜雪东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高连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姜雪东尚欠申请执行人高连水人民币101150元(未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执行人姜雪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高连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