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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常州久压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久压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景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威克压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常州久压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组织机构代码06620214X。法定代表人景娇云,总经理。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常州景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组织机构代码570303492。法定代表人景卫平,总经理。以上两申请复议人委托代理人赵子龙,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组织机构代码66687732-7。法定代表人汪坤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坛市威克压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组织机构代码68716240-0。法定代表人徐以刚,总经理。连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威克压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4)连执行字第87-3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申请复议人常州久压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景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复议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执异字第8、9号裁定。现申请复议人不服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执异字第8、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以连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消了(2014)连执异字第8、9号执行裁定、(2014)连执行字第87-3号执行裁定,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查,连城县人民法院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消了(2014)连执异字第8、9号执行裁定、(2014)连执行字第87-3号执行裁定,支持了申请复议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争议已经其他法律程序解决,复议所涉及的争议已不存在。申请复议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未侵害本案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久压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景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长生审 判 员  王乔金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