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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张保刚、王凤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张保刚,王凤燕,张保泉,李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张毅,主任。被执行人张保刚。被执行人王凤燕。被执行人张保泉。被执行人李桂金。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保刚、王凤燕、张保泉、李桂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临商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张保刚、王凤燕、张保泉、李桂金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