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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许良勇与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良勇,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22号原告:许良勇。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沙河中路90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良勇诉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被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良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内1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良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内1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诉讼保全保全费5600元,由原告许良勇先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