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侯兴莉与勾鹏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被告勾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