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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2月举行婚礼。2006年生育女孩李玉婷,2011年生育男孩李安琪。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溺于网络游戏,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动不动就扔下家人离家出走。出走后,原告还得费尽心思寻找被告。2015年正月初七,被告以给儿子借钱交学费为由,又一次离家出走。面对这样不负责任的丈夫,原告伤心至极。现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孩李玉婷由原告抚养,男孩李安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半年时间的相处才结婚,所以婚前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了一对儿女,现已共同生活了11年时间。婚后因双方无生活来源,被告出外打工挣钱,让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将打工挣得的钱全部交给原告用于生活支出。所以,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结婚初期,被告曾有上网玩游戏的毛病,但是之后被告就改掉这个习惯了。为了年幼的儿女,被告现不同意离婚。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现原、被告的这种状态并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白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18日举行了婚礼,同年2月24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7日生育女孩李玉婷,2011年11月19日生育男孩李安琪,现两个孩子均随白某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隔阂。2015年1月7日,李某以外出借钱为孩子交报名费为由离开家,至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白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无大的隔阂,双方应该相互理解、关心和彼此包容,双方应该能够和好生活。经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并没有出现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白某诉请离婚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白某和被告李某��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世东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