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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360号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