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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谊、孙小惠与徐济胜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谊,孙小惠,徐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陈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孙小惠,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徐济胜,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徐济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济胜以其妻崔某的名字在银行的存款3467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