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全国与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周全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伟。委托代理人陆建国、冷少萍,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国。上诉人吴伟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为5025元,由上诉人吴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闻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