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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穆继奎与蒙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继奎,蒙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穆继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蒙占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穆继奎与被执行人蒙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4688号民事调解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蒙占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市松山区西城支行62284********帐户存款人民币6357.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