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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执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明,周玲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执申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江俊,该委政法科科长。被执行人:黄明,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周玲娟,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黄明、周玲娟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2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征决(2014)2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4310元,由被执行人黄明、周玲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