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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丹与被执行人唐平、唐福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丹,唐平,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田丹,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平,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福,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丹、唐平与被执行人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76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唐福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房产已查封,因有抵押且面积较小,暂不宜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管 峰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