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思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945号罪犯王思保。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唐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思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石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冀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9年11月19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王思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七次、记功奖励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王思保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思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七次;2014年4月25日、2015年1月14日共获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宋鹏举、袁金松及罪犯证明人马立军、崔洪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思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思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2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