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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曲克平与张智勇、金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克平,张智勇,金娜,李志伟,徐玉美,赵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曲克平。被执行人张智勇。被执行人金娜。被执行人李志伟。被执行人徐玉美。被执行人赵文娟。申请执行人曲克平与被执行人张智勇、金娜、李志伟、徐玉美、赵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文娟名下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康成大街(东)xxx号xxx幢xxx号营业房xxx处,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被执行人赵文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文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赵文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