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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5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飞。委托代理人原铭赏。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