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迟玉洪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迟玉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蒋广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迟玉洪。委托代理人宋吉山,乳山诸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迟玉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82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