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某、梁某某罚金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44-1号移送机关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关于李某、王某某、梁某某罚金一案,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友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某罚金30000.00元,王某某罚金20000.00元,梁某某罚金10000.00元。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某、梁某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李某罚金30000.00元,王某某罚金20000.00元,梁某某罚金10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审判员 :张晶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东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