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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舞钢支行诉姚贯普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舞钢支行被执行人姚贯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舞民金初字第292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贯普银行账户存款53255.78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迪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