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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震宇与被执行人王宏霞XX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宇,王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13-1号申请执行人李震宇,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宏霞,女,1968年6月5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李震宇与被执行人王宏霞XX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震宇房屋折价款120000元及欠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宏霞存款或其它收入14829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