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澧民三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肖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三初字第714号原告肖某(曾用名王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皮某某,澧县法律援助志愿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归被告居住地所在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被告提出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该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澧民三初字第714号原告肖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到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承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