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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顺登、唐秀珍与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登,唐秀珍,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87号原告黄顺登,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唐秀珍,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委托代理人康宁,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070-2。法定代表人张敬中,董事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A栋十楼,组织机构代码79352635-1。法定代表人唐为,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植槐,男,194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程亮,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登、唐秀珍与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登、唐秀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顺登、唐秀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顺登、唐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103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