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高要市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润华、黄泽华、杨健连、黄鑫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要市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黄泽华,黄润华,杨健连,黄鑫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市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府前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5287678-5。法定代表人:刁光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耀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春林,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泽华,男,1982年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润华,男,1987年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健连,女,1960年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鑫葵,女,1987年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与风华路西北角中誉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2921772-2。负责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2546-2。上诉人高要市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泽华、黄润华、杨健连、黄鑫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高要市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要市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二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要市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9017元减半收取为4508.5元,由上诉人高要市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汤艳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