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李岳华、韩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李岳华,韩瑞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1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负责人刘立德,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海兵,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岳华,男,1979年3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韩瑞芳,女,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系被告李岳华之妻。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诉被告李岳华、韩瑞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已与原告和解,遂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明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