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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翁友岳与力神国际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友岳,力神国际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61号原告:翁友岳。委托代理人:李飞娜。系原告配偶。被告:力神国际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静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友岳与被告力神国际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友岳于2015年5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诉请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友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梓孛代理审判员  姚妮娜人民陪审员  顾雅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