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树胜、周国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朝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