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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毕茵儿、毕子豪与广州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列海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茵儿,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子豪,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昕、梁颖珍,均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4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由上诉人依法拍卖竟得,拍卖时属在建工程烂尾地块,地块情况比较复杂,影响重大。该地块的拍卖工作由本院委托实施,本院对本案案涉地块情况较为了解,由本院审理本案亦可全面考虑本案各方面情况。故上诉人要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范围,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