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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刘林仓,李峰,蹇乾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刘林仓,李峰,蹇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11-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索迁,主任。被执行人刘林仓,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3号2栋44号,证件号码610311197306104210。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188号3号楼4-5号,证件号码610431197508190610。被执行人蹇乾生,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151号1号楼2单元10号,证件号码610302195812270512。本院执行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刘林仓,李峰,蹇乾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99523.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李峰房产一套,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