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57号原告:罗某。被告:曹某甲。原告罗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增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起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1日通过网友聚会与被告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曹某乙。原告罗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且婚前被告就存在言语欺骗行为。婚后,被告喜逸恶劳,喜好赌博,双方经常因为被告出去打牌,不打理店铺,导致店铺亏损而发生争吵。店铺亏损后,被告曾偷偷动用原告工资。同时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关心不够,在原告因第一个孩子引产期间,没���好好照顾原告,对原告的父母不够尊敬,在原告提出离婚后,经常骚扰、污蔑原告及其父母。2012年年底,原告回娘家生子,自此以后,与被告便分居两地,偶尔回富阳及上海小住。在此期间,被告仍经常赌博,不思进取,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而女儿曹某乙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继续随原告生活有利女儿的身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曹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按季度支付。原告罗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女儿曹某乙于2013年4月8日出生的事实。3、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赌博情况属实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污蔑原告欺骗被告妈妈钱的事实。被告曹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女儿情况属实。被告确有赌博行为,但都是在市场里打麻将,并没有欺骗原告以及争吵的行为。被告也没有不照顾原告,不尊重原告父母的行为,只是因为地方不同,沟通有差异。2012年年底,原告至老家生子情况属实,但双方并没有分居,被告也去过原告老家,原告也曾几次至被告家中小住。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曹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要求分割的事实。原告罗某提供的证据,被告曹某甲质证:对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不存在污蔑的意思,只是吵架。被告曹某甲提供的证据,原告罗某质证:对该证据不认可,借款情况也不清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对证据1、2、3予以认定。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该证据系复印件,同时原告质证对该笔债务不予认可,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罗某与被告曹某甲于2010年5月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双方结婚后,曾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有赌博行为。2012年年底,原告至其老家生育女儿后,就经常居住在河南老家,偶尔回富阳居住,在此期间,被告也曾至原告河南老家。本院认为: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罗某和被告曹某甲系自由恋爱,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女儿,夫妻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曾有赌博行为,但表示目前并不参与赌博。虽然夫妻聚少离多,但双方也曾相互至各地小住,夫妻感情并非完全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夫妻发生矛盾,主要还是缺乏沟通,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理解,增进相互信任,互相体谅照顾,夫妻关系是能重归于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罗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