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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新生、李玉珍与郭富麟、王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富麟,郭新生,李玉珍,王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富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新生。委托代理人周元民,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守嘉,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珍。委托代理人周元民,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守嘉,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云婷。上诉人郭富麟因与被上诉人郭新生、李玉珍和原审被告王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欣、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富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富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富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本院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郭富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