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3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坤启,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秀军审 判 员  张 球人民陪审员  王明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问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