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谢思平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思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235号原告谢思平,女,1949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北京市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杨斌,主任。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静,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思平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谢思平诉称,2015年1月4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更正登记结果通知书(2014海更结010号),称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执字第87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第8757号协助执行通知)本登记机构已更正下列登记事项:房屋性质房改房(优惠价)更正为房改房(成本价)。后经原告查询,原告发现第8757号协助执行通知载明的房屋性质及涉案房屋的登记档案中涉案房屋性质为“优惠价”,被告擅自篡改为“房改房(成本价)”的依据不成立。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市住建委作出的对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x号楼x室(以下简称第x号房屋)的更正登记行为。经查,2011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8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谢思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谢思强、谢思玲、谢思琍将x号房屋过户至谢思强、谢思玲、谢思琍、谢思平名下。2011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民终字第0891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上述一审判决予以维持。2011年8月8日,本院向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2011)海民执字第8757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局协助将x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优字第2880**号)过户至谢思强、谢思玲、谢思琍、谢思平名下。2011年8月16日,市住建委作出转移登记,将x号房屋以相应份额登记至谢思强、谢思玲、谢思琍、谢思平名下,房屋性质登记为房改房(优惠价)。2011年11月29日,市住建委认为x号房屋的房屋性质登记错误,变更登记为“房改房(成本价)”。2012年3月20日,本院向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回函》,函称:x号房屋现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海更成字第2880**号,现将我院(2011)海民执字第8757号强制执行裁定书、第8757号协助执行通知所要求过户至谢思强、谢思玲、谢思琍、谢思平名下之x号房屋的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优字第2880**号)更正为(京房权证海更成字第2880**号),请按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谢思平不服市住建委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x号房屋更正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海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市住建委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更正登记行为未能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存有不当,判决予以撤销。2014年11月21日,本院再次作出(2011)海民执字第8757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谢思强、谢思玲、谢思琍、谢思平名下。2014年12月19日,市住建委将x号房屋的性质由房改房(优惠价)变更为房改房(成本价),并分别向共有权人谢思强、谢思琍、谢思平、谢思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市住建委依据本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回函作出相应房屋性质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行为系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并非依其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谢思平已交纳,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建代理审判员 雷磊人民陪审员 闫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