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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超与韩百发、韩立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韩百发,韩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突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95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韩百发,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韩立智,男,1999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韩百发、韩立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突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百发、韩立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百发、韩立智履行了(2014)突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突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黄庆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