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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加拉提、努伯拉、赵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加拉提,努伯拉,赵鹏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定国。委托代理人石萍,该公司职工。被告加拉提,男,32岁。被告努伯拉,男,30岁。被告赵鹏亮,男,57岁。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与被告加拉提、努伯拉、赵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牛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丽萍、张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民村镇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石萍、被告加拉提、努伯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鹏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国民村镇银行诉称,2011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加拉提、努伯拉、赵鹏亮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加拉提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用于养殖。借款期间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借款利率为9.4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结息,本金借款期满时一次性归还。同日,被告努伯拉、赵鹏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加拉提于2013年12月13日合同到期后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加拉提偿还借款本金102052元,逾期利息39288.46元,合计141340.46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2015年1月27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比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努伯拉、赵鹏亮对被告加拉提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加拉提辩称,欠款本金属实,但利息计算过高,希望原告能降低利息,现在没有偿还欠款的能力。被告努伯拉辩称,被告加拉提的欠款应当由被告加拉提本人偿还,其不应当承担替被告加拉提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被告赵鹏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及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国民村镇银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联保小组决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加拉提、努伯拉、赵鹏亮自愿组成三户联保小组的事实;2、《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该合同对借款数额、期限、利息、付息保证责任、违约责任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的事实;3、加拉提的借款借据一份及出账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向被告加拉提借款110000元的事实。被告加拉提、努伯拉认可以上证据。被告加拉提、努伯拉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经被告加拉提、努伯拉质证认可以上证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4日,原告国民村镇银行与被告加拉提、努伯拉、赵鹏亮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加拉提提供借款110000元用于养殖。借款有效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月利率为9.4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结息,本金借款期满时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收罚息。被告努伯拉、赵鹏亮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加拉提提供了资金。被告加拉提归还部分利息并于2014年3月22日归还贷款本金2998元,于2014年4月8日归还贷款本金4950元。2013年12月13日合同到期,被告加拉提没有归还原告剩余本金102052元,亦未支付2012年3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国民村镇银行与被告加拉提、努伯拉、赵鹏亮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加拉提提供了借款,被告加拉提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加拉提偿还借款本金1020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加拉提支付2012年3月22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39288.46元[(110000元×9.42‰÷30日×284日)+(110000元×8.71‰÷30日×346日)+(110000元×13.07‰÷30日×98日)+(107002元×13.07‰÷30日×16日)+(102052元×13.07‰÷30日×292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努伯拉、赵鹏亮对被告加拉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加拉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金102052元,利息39288.46元,合计141340.46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2015年1月27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比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努伯拉、赵鹏亮对被告加拉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7元,公告费710元,合计38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加拉提、努伯拉、赵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冉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房慧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