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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茹安涛与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安涛,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锐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茹安涛,男。委托代理人李建锋,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中段2号。负责人董博,该行负责人。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张锐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安涛与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被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第三人张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安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安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40元,减半收取22920元,由原告茹安涛负担。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