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余凤珍、陈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余凤珍,陈宇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陈丽芳,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余凤珍,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宇达,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芳与被告余凤珍、陈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丽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0元,由原告陈丽芳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